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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2016年5月3日到今天,2017年5月18日,总共380天,我打算在2017年5月22日离开,我有五天的年假,已经休了两天,现在公司和我说我没有年假,不给我这个年假,

劳动纠纷 2020-04-21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母亲没有权利单独决定给孩子改姓,给孩子改姓,必须经过派出所,必须得到男方同意,公安部有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离婚后子女改姓名时,必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 劳动合同中没规定年假,一样可以休年假,这是法定的,合同中不管有没有都无所谓。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而应以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即劳动者服务该单位以前的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一并计算)。
    用人单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则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我认为:你单位年休假只给3天的休假的行为,除了违反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违反了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1)“企业加班只给平常的工资却不是给
    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资”,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年休假只给3天的休假,不给满5天。”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3、问题中的1)、2)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2)同时符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
  •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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