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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买预售商品房收楼时,业主有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出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综合合格证》和电梯、消防相关验收合格证?如果说业主要求且开发商说有相关证件但却不肯出示或相关工作人员以“不知道”或“不清楚”等答复,而开发商以符合国家规定达到交楼标准,要我们业主收楼,我们可以拒绝收楼并向法院提出告诉吗??谢谢!

建筑工程 2018-09-01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转让预售商品房,实质上是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有效期内将该契约转让出去。一般来讲,国家对这种期房转让行为本身并不禁止,但利用转让进行倒买倒卖的炒作行为是不允许的。  内销商品房属于合法情形的,转让一般要通过以下手续进行办理:  (l)签订转让合同: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契约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契约、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  另外有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  此外,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 商品房购买因商品房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以下基本步骤是每个购房者都必须经历的:  (l)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往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
  •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问题,也就是炒“楼花”问题,是房地产业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尽管炒“楼花”有利于及时筹集商品房建设资金,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在房地产市场尚未充分发育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也可能助长房地产领域的过分投机现象。
      从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正常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但对违反政策的炒“楼花”的投机行为仍持否定态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则完全肯定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合法性。
      同时,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因为,预购人将正在建设中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转让,并不是属于处分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作为预购合同中的预购人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在实务中,根据预购人在转让时对预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将这一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在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法的债权转让,即将依据预售合同而享有的请求预售人向自己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
    转让债权的行为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预售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的除外。  在预购人仅支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即预购人将其享有的请求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剩余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人这一转让行为必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的订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预购人向受让人提交预售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文件成为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预售人直接在转让合同中签署同意转让的意见。应注意的是,转让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合同登记。
    此种登记仍属于备案性质的登记,它是国家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交易税收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转让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同时,借助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预购人一房二卖,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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