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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的交付使用时间是2008年8月10日前,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这样写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008年8月10日通知我们收房时,发展商没有出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表》,我没有收房。后来发展商说房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是2008年9月30日的,取得《竣工备案表》的时间是2009年10月30日。请问要发展商赔付违约金该算到那天为准?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是以《竣工备案表》为准?麻烦您了,谢谢!!

其他 2010-01-06 14: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交付使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形式交付,即开发商在约定期限交付钥匙给业主实际占有房屋;二是实质交付,即开发商应当在约定交付之日前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包括你所述以上的两个审批,否则,均应承担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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