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公司营业至今一年半了,一直没有盈利,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共有股东四名,各占35%30%25%10%的股份,本人占30%,由于一直亏损,加之和其他股东产生了矛盾,本人想提出解散公司,但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肯收购我的股份,请问何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劳动纠纷 2018-09-01 1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法院解散公司。因此,股东占百分之三十股份,在公司运营良好的情况下,无权解散公司。
  • 公司股权收购流程回答如下: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可选);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吕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