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1年,我与该单位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一年,现在是五年以上,我退休了一年零四个月,该单位建议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可以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合同,我想请律师我可以提倡双重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0-04-12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双倍有两种情形规定,一是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包含原先正常发放的那一份工资的,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按照前面的工资再补发一份。另一种情形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应当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有所有权人承担。
    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吉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