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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一家企业上班,这个工厂是企业的分公司,十年入场工作也签了合同书,在11年功底公司倒闭了,哪些也没赔付人们,都没有我们一起续约合同,但是我还在18年又进入了这个企业的分厂打工赚钱,那麼如今我能根据非法手段来提起诉讼以前的工厂么规定赔付人们么以前在一家企业上班,这个工厂是企业的分公司,十年入场工作也签了合同书,在11年功底公司倒闭了,哪些也没赔付人们,都没有我们一起续约合同,但是我还在18年又进入了这个企业的分厂打工赚钱,那麼如今我能根据

诉讼 2020-04-16 1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 企业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对企业破产对员工的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具体安置费用的发放依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标准:   一:随企业资产安置:无论是通过整机制接收或者部分购置途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均可以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按规定抵冲购置费用;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费经公证后,可在破产清偿办法结束前预先发给职工本人;   三:介绍就业:由用人单位通过对职工转业培训,并通过洽谈,积极推荐就业。重新就业后,吸纳单位与职工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应划归接受单位。签订三至五年合同的,接收单位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的50%,另外50%归职工个人。   四:提前退休:职工在破产审理终结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是五年,连续工龄(含养老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原征地农民工符合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从破产财产清偿中提取一定费用为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统筹满15年,解决提前退休的困难,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计算。   五:进“中心”的老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可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发放水平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发放办法由各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调阅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是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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