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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 p>

那几年前的工龄是否还能获得经济补偿经济

劳动纠纷 2020-05-07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1、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
      
    2、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3、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的;
      
    4、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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