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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单位的合同是2012年6月到期,但是因为家人病重,不能坚持上班,请求事假,单位不同意,要我自己写辞职申请,如果不写的话,就记旷工处理,到时候就开除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如果开除我,是不是我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保险纠纷 2018-09-02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就要被开除,但是,工厂或者公司企业可以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当中,具体的处罚一般依据规章制度来处理,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
    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究竟旷工多少天,公司可以开除员工,法律并没有规定。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缴费时间满一年也不可以领取。
  • 《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  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
    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
    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
    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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