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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买一个中间休息,但离开单位,继续工作。

劳动纠纷 2020-05-05 1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对于工作单位变更的情形下,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指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手续后,导致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工龄计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新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前用人单位的工龄应承担工龄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另一种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通常劳动者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但是这两个单位间没有法定的变更程序,也没有法定合并或分立程序,从工商登记的法律程序上看不出两个独立法人有任何转承关系。
    但是,这两个独立法人存在一定的继承或接收的事实。  比如新独立法人的人员、组织机构、经营场地、业务构成、投资人等都是老独立法人的,新独立法人成立后,老独立法人就逐步歇业,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独立法人逐步接受另一个同时成立或后来成立独立法人的业务、人员、设备,另一个同时成立或后来成立的企业法人逐步减缩业务直到歇业,最后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同一个投资人,在一个企业经营到一定程度后,再注册另一个企业法人,两个企业法人并存,“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到一定程度后,组成人员也变成两套人马,原有的组成人员逐步分成了两个团队,分属两个企业法人。
      以上这些情况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没有办理变更、合并、分立的手续,但有变更、合并、分立的事实,因此,劳动者的工龄也应该连续计算。
  •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总的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两个工作单位以上,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 首先,“买断工龄”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尽管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政策允许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谋职业,并一次性给付安置费”等等,但是这些规定或者是针对试点城市,或者属于针对困难企业自谋出路的职工而言的。
    如果不属于困难企业,或者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如果职工不愿意与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是不允许“买断工龄”的,如果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支付并经济补偿金的,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获得的补偿,而不属于“买断工龄”支付的对价。
      此外,那些强制“买断工龄”和以“下海”为名要求“买断工龄”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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