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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一个县城的中心街道上有一处祖宅,祖祖辈辈在那里住了几百年。 在1999年办了土地证,当时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是我外婆。但是!!我外婆在商业经销公司工作,并非农民,不是农业户口,也不是哪个农民集体的成员。我外婆的爸妈也都不是农民。她嫁给我外公,我外公是生产队成员,但我外婆的户口没有跟着外公转到生产队。后来我外婆过世后,我妈妈没有紧接着去继承老房子(ps我妈的户口已经迁到市里)。最近回老家想要修老房子重新办房产证和土地证,才发现土地证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我妈户口不在那个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继承。我的问题是土地证当时办理时是不是弄错了所有权归属??????在城镇土地实现公有制之前,祖宅的地和建在地上的住宅都是外婆家私有财产,位置在县城中心街道不是乡村,外婆户口又是城镇居民,“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那么我家的祖宅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应该是归国家,而我们享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吗?怎么莫名成为了集体土地呢?我现在是否可以把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呢?请律师指导,期待您的回复。

继承 2018-12-29 08: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
  •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 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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