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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天在一家玉器店游逛时,营业员向推存了抽奖,我抽来到一等奖以后,营业员说全部玉石能够 0.八折选购,以后我消費了1068元,以后我认为上当受骗,回来规定退换货,商议以后,還是只有退回五百元,并一件事赔偿了银镯子两个,但哪些单据都没有帮我。那时候,并沒有只想,如今感觉自身還是被骗,我该该怎么办您好,我今天在一家玉器店游逛时,营业员向推存了抽奖,我抽来到一等奖以后,营业员说全部玉石能够 0.八折选购,以后我消費了1068元,以后我认为上当受骗,回来规定退换货,商议以后,還是只有退回五百元,并

综合法律 2020-05-04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实体店无理退货的内容。
    2、实体店消费的,属于订立消费合同,是否能够无理由退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此约定,无此约定的,商家有权拒绝退货请求。如果是商品不符合要求,才是法定的退货情形。
    3、当然,如果商家在销售时有虚假宣传、不符合使用条件等违法情形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如果销售方能够找到的话,可以直接带着货物到商家,与商家协商进行退货处理,如果销售方已经找不到的话,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申请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出面进行处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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