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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我的亲小姨同韩国人在北京开了个韩国劳务输出公司。我亲大爷家的哥哥想出国,于是通过我爸爸找到我的小姨,在北京同那个公司签了合同书,担保人是我的小姨。出国费用共计7万元,在我的姥姥家支付给了我的小姨。【见证人是我的姥姥和我的父亲。】两个月后公司倒闭我的小姨同老板逃之夭夭。2005年我的小姨在韩国出现,我的大爷索要费用。我的小姨以现在没钱为由,等赚了钱再偿还。碍于亲戚关系没有在逼要。一年多后我的小姨突然又消失。我的大爷把责任都推到我父亲身上,让我家偿还这笔钱。我觉得理亏。所以我想问问如果按法律走的话和我家有没有关系? 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让我大爷起诉我的小姨能不能索回那七万元钱?

合同纠纷 2018-09-03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就要承担偿还担保公司的垫付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导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作为债务人,现在应该主动与担保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减少损失;如果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的,也可以与担保公司协商分期还款。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欠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不会触犯其它法律的。如果对方起诉你,法院判决后你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你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如果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也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也是暂时没有办法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在担保责任期限内的,担保人就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借款后,有权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
    2、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有义务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偿还义务。
    3、当然,毕竟是借款人的债务,最终的责任人是借款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后,有权利向借款人追偿。
    4、请注意,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根据《担保法》第25和26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两年。所以请担保人考察是否已经超过了担保责任期限,如果超期,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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