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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就职于一家软件公司,作软件开发,我用我的电脑在家里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个软件,这个软件实现的功能和公司的软件基本一样,但完全是我独自重新开发,界面和代码完全与公司的软件不同,而且实现方法上许多也和公司的软件不同,请问这个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属公司还是我。如果归属我,那么这种方式下开发的软件会不会侵犯公司软件的著作权??会不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有,我该怎么办才能避免侵权??请各位高人帮忙解答,谢谢了!

2018-09-03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直接挖人方法:直接从竞争对手处招聘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
    二、高价收买手段:以各种形式的好处,诱惑竞争对手的职员出卖公司商业秘密;  第
    三、安插间谍法:派遣自己的人员到竞争对手公司充当间谍,直接从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  第
    四、关系客户收买法:通过竞争对手的合作伙伴,比如原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等和竞争对手有生意往来的公司获取商业秘密。
  •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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