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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您好!现有一事向您请教。 我单位与另一单位签有一份委建合同,对方前期一直按时付款,可最后一笔拒不支付。理由是在欠款里有国有资产(注:我单位在对方付款过程中按政府要求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于是我单位于二00五年底将对方诉到扬州市中院。扬州市中院受理后开了两次庭却迟迟不予结案,一直拖到二00七年十二月才以本案债权归属不明做出驳回我单位起诉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一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扬州市中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这么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案却冒着违反法律程序的风险拖了两年之久才做出个莫名其妙的裁定,这是不是在执法犯法?在收到扬州市中院的裁定后,我们于二00七年底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可江苏省高院在开过一次庭后,至今也没有结案。去找他们,回答是让等。难道民诉法135条是针对别的法院,别的案子的?这真是让人费解了。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权。有谁能帮我们讨回公道!

诉讼 2018-09-03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1、您和对方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纠纷;
    2、对方向您借款,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到期后您可以要求对方还款;
    3、现在对方逾期不还的,您有权要求对方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
    5、作为出借人,若借款人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
    (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
    (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6、如果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您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
    7、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16年四月二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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