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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你,如果我借了一笔私人抵押贷款,借了20,000,汽车登记证,和对方签了一份汽车购买合同,给他每月1,600元,这是一笔高息贷款已经支付了一年,现在两三个月没有给他,现在他起诉了我,法院请我调解,他没有说利息,我该怎么办?调解?你好,我想问问你,如果我借了一笔私人抵押贷款,借了20,000,汽车登记证,和对方签了一份汽车购买合同,给他每月1,600元,这是一笔高息贷款已经支付了一年,现在两三个月没有给他,现在他起诉了我,法院

调解 2020-05-05 1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同的汽车抵押贷款机构,申请时所需要的条件也略有不同。综合来看的普遍条件是,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如若办理例一些无须押车的汽车抵押贷款,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需要你出示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货居住证)。
  • 年利率超36%可以称之为高利贷,目前来说,民间借贷之间收高利息并不违法,只是超过部分将法院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
    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其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实物抵押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借款事项,借款内容包括借款总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的支付及偿还,违约责任,抵押事项,抵押物事项包括汽车种类及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的处置,约定责任,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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