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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合同书内容如下:甲方因发展和科研开发经营需要,拟派遣乙方前往韩国接收培训。现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书》同等的法律效用。二.此次培训时间自**~**,共*天。培训内容为*****。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连续服务3年,即自04年11月10日~07年11月9日止(这个期限同劳动合同是一致的),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期限短于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终止期限,以此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三.如培训情况有变化,需延长或缩短培训时间时,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四.如乙方违反上述服务期约定,应按规定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按乙方已服务年限×培训费20%递减。五.乙方违反上述服务期约定,须同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期限×前一年乙方个人工资总额的10%支付。六.本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

合同纠纷 2018-09-03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培训协议违约金包含什么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赔付相应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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