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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张日期为2014年5月1日的借记单!有一张借记单,但借款人死于2015年12月21日,他的妻子和他离婚了!这是好用的吗?

离婚 2020-05-07 0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 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 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 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 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 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 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 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 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 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 如果借款人死亡的,告也就是起诉其家人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借款人的近亲属有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也就是借款人的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即借款人的近亲属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借款人的遗产只能是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只要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即可,也不以按手印为生效条件。如果借条本身不完整,可以用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其他方式予以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你有两种选择:
    第一,如果借款人还有配偶在世,可以直接起诉配偶偿还。因为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当偿还。这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也可以选择起诉所有的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借款。但要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这样的案件,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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