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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外地黄先生想到上海发展,但未能落实单位。后根据我公司介诏提供的工作信息,于7月17日去我公司的一家外贸产品出口协作厂工作(在郊区),但工作15天后,双方均未能满意,双方也未能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这位黄先生从8月2日开始(第16天)就不再去上班。但于16日(第30天)到我公司(在市区)要求拿工资。我公司出于同情关心,与协作厂联系后,代为支付了实际工作15天的工资,同时根据黄先生要求帮助介决实际困难的情况,代为多支付了半个多月的工资补贴(实际支付了他1个多月工资)。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现这位黄先生竟赖在我公司头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诬告我公司:“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断章取义,引用劳动合同法:“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要求我公司另应支付他“1个月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18-09-04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来回答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限制,并不都是提前1个月通知就可以了2,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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