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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想把户口迁回爷爷的老房子里面,与户主(爷爷已去世,户主是他的大儿子)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是: 若动迁时,房屋分配总面积按户主A,B,和C父C(当时我已经是成年人)3户人家平均分配. 然后落款的时候是; 户主A: 当事人签字 ;B: 当事人签字 ;C父/C代理人: C的签字 .但是当时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而且我也没有写授权委托书给我父亲,而且当时我是单身,但是现在拆迁的时候我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 请问现在拆迁了,动迁组可以按照这份协议内容,分配房屋给我们吗?或者说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拆迁补偿 2018-09-04 0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民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遗产,与继承人的户口性质没有关系。
    因此房产的继承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 房屋拆迁后,因回迁的产权调换所得房屋,其所有权归甲、乙双方的女儿 所有。当回迁房屋可以办理。
    3、鉴于上述房产面临被依法拆除,回迁房屋尚未建成,在回迁房屋交房之日,即由 接房,并在相关条件成熟时,将回迁房的所有权办理到 名下。 甲乙双方及其父母一致同意 是上述房产唯一的权利人,届时由 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那么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有是怎么样的呢?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创始人、首席律师李久凯提醒您: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二、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三、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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