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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老家桩基地及祖居的归属权问题,由于是很老的桩基地,并无任何产权证明。我父亲弟兄2人,另有姑姑4个(放弃继承权),小叔农业户口,有2个儿子;我父亲早年接班,只有1个女儿,均为城市居民户口。我爷爷于1996年去世后,奶奶和小叔居住在老房子里,2001年小叔重新申请两院桩基地盖房子,其时老房子折价30000,在奶奶的一力主持下,我父亲以15000元购买了小叔那部分产权,至此,老房子全部归我家所有,基本事实清楚无误,举家皆明。此后十年间奶奶一直与小叔居住,赡养费用儿女均摊,有重大疾病亦由儿女共同承担。近期由于老家有可能拆迁,奶奶极力要求将老房子重新占为己有,经她手分给小叔,并要求父亲承担大部分赡养费用,父亲已下岗多年,自然不能同意也没有能力做到,但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祖居归属,请问专家奶奶是否有权力收回祖居?如果奶奶真的立遗嘱将祖居给小叔,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家是否还有继承权?就目前的情况我们应采取什么有效的法律措施?

继承 2018-09-04 09: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受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例如,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共五种,其中后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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