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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老人因年逾七十,想对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分配。分配意愿如下: 房产由儿子继承。但儿子须交付一定的补偿金,共计75万元(该房产市值大约为160万)。其余三个子女均分该补偿款。补偿款本年底前交付一半,其余款项两年内缴足。本人问题如下: 根据老人意愿,房产全款须在两年内缴足,但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可办理过户。但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自身财产保全及减少纠纷的考量,且在本继承中实质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我们是否可以在继承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提前过户。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不违法,买卖合同金额为75万,金额低于公允价值,这种买卖合同是否能够被房管局受理? 公证方面问题: 1、如果可以买卖,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证处帮助我们公证:所有继承人皆同意被继承人以7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在未来是否可以以房价不公允为由对我们提出告诉? 2、在此基础上,我们是否还需要对所有继承人签字认可的遗嘱进行公证? 非常感谢您抽出时间帮我解惑,如果还存在其他需注意的细节,还望您能不吝赐教,多谢!

继承 2018-09-04 12: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是遗嘱继承,且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
    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刘小华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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