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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妻子已离婚,财产关系处理基本完毕,还剩一处经济适用房未卖(共同所有)。原妻子疑似患精神分裂症(未有医学鉴定),有一女儿25岁(患精神分裂症,有医学鉴定,监护人未定),现与原妻子一起生活。  现查本人患癌症,拟立遗嘱。想咨询以下问题:  1.遗嘱拟将财产留给我女儿,不愿由原妻子(假设她未患精神分裂症,系正常人)来监护管理财产,可否?有否法定监护权人的担当顺序(如:先父母--子女--亲属--要好朋友 这个顺序),本人能否指定侄儿、外甥两人共同管理财产,用于支付女儿以后生活费用。由女儿继承的财产必须由监护人管理吗?即管理财产的人必须是女儿的监护人才可管理吗?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2.如不愿意将财产留给女儿,另由他人继承可否,是否受按继承顺序限制。因女儿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必须给予部分财产,遗嘱才有效?  3.遗嘱采用录音还是书写方式?哪种更直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谢谢您了。

继承 2018-09-04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要把财产留给指定的人,则需要自己写遗嘱,其中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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