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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岁的时候母亲去世,6岁的时候父亲在婚,继母带来一个4岁的女孩。10岁的时候父亲单位分一套38平米的一楼单室,我们四口人一起居住。14岁父亲因心胀病去世,我和继母一起生活到19岁,从那时候起一直到我26岁结婚(2000年结婚)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外面住。大约在1993年的时候继母把一楼单室出租当门市房(房子产权已买完,房主是继母的名字)。请问:1、现在要和继母分家我能分到多少产权?2、如果继母立遗嘱等去世后把房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这样合法么?我还能有权享受到产权么?3、出租这些年的房租钱能有我的多少份额?

继承 2018-09-04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房本主人离世,房子是不能直接买卖过户的,需要先进行房产继承,换新房本之后才可以接着交易。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类,均需先进行继承公证,然后携带好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种。三种继承方式均需公证,即需要对法定继承做继承权公证,对遗嘱继承以及遗赠做遗嘱公证以及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做好公证后,带好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携带齐材料便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1.办理继承公证(非强制)
    所需材料
    1)遗嘱继承需遗嘱原件;遗赠需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2)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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