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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王某于前一个月去世,育有三个儿子和五个女儿,八个儿女都有自己的家庭。我奶奶生前一直在我家(二儿子家)与我们共同生活。按常理应该由小儿子(我老叔)来赡养,但因我老叔家人对我奶奶不好,怕她受气,经儿女们商量由我爸(二儿子)来赡养。我奶奶双目失明,需家里常留人照顾,就这样与我们一直生活19年。户口也落到我家。我家是农村户口,共五口人,每人分得土地2.2亩。
我奶奶大儿子在城里是非农户口,小儿子跟我爸在同一居住地是农村户口。前些年大儿子和小儿子每年给生活费240元/年,最近两年才给300-400元/年,我爸也一直没要求他们长生活费,给多少就接多少。五个女儿也给生活费但都没规定数额,自愿给予。就这样过了十几年。大儿子逢年过节给我奶奶买点东西,别的事情都不管,小儿子是养鸡户,平时也不给我奶奶钱,我奶奶管他要钱都不给,逢年过节就给点100个鸡蛋,别的什么也不管,平时也不来我家看老人。就连我家里有事,有人住院做手术,不能照顾我奶奶,小儿子都不愿接他家去住几天,还是我去找才过来接。等我家人刚出院就把老人送回来,最后还是由在同村住的我奶奶的四女儿接去住了一个多月。
我奶奶分得的2.2亩土地一直由我家种玉米使用。她生前并没有立遗嘱,也没有其他财产,只有这2.2亩土地。今年村上说土地要被征用,到现在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征地补偿金也没发下来。金额也没有确定。但现在我奶奶的大儿子和小儿子提议要分得我奶奶的征地补偿金。其她五个女儿不参与。
请问:我奶奶的征地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哪些人有继承权?怎么分配?

继承 2018-09-04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割法律有规定,主要是按照以下的方法:
    第一,同一顺序一般均等;(第13条)
    均等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在同一继承顺序上,而且各共同继承人的条件大体相当(指劳动能力状况大体相当;或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情况大体相同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大体相同;或各继承人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大体相当)
    第二,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有四种情况不均等: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4)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儿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出嫁女提出继承提出继承权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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