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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李伯已过世多年,只有一位患有老年精神病的妻子,现寄住在乡敬老院。李伯夫妇并无生育儿女,并且李伯的兄弟、父母均已先其过世,现有一间所有人为李伯的平房需要做遗产继承处理,继承人按理是李伯的妻子,但其妻子有间歇性的精神病,故此多年来一直未有办理房产继承手续。请问:现时如需办理房产继承转名手续,需要如何办理?因李伯夫妇已结婚逾六十年,不可能持有公证结婚证明,且李伯已去世多年,如何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呢?

继承 2018-09-04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相关法条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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