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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熊律师: 您好!我有一些劳动争议方面的事情,希望得到您的帮助和支持,打扰之处,请谅解! 我2005年8月进一东莞黄江的一家台资企业做人事工作,2005年11月12号时,我提出辞职提交了辞职书,我看到我的直接主管有签字,后来在2005年12月份时,主管找我谈话说:这份辞工书先留在我这,你过完年的时候再辞吧,当时应考虑到公司缺人,又到年底了,我也就同意了,在2006年2月14号我提交辞工书要求14号办理离职手续,主管批示,辞快工扣半个月工资,我没有答应,现在一直在找村委劳动调解协调,还有一点需补充:我跟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在公司没有交保险,每个月拿月薪,一天8。5小时制,一个月休息两天,一个星期有四天要加班,每个晚上加班最少3小时,不加班要罚款,现在我已出厂,公司答应不扣我半个月工资,但工资支付推迟到4月10号发放,我也没有同意,2月21号上午,我向黄江镇劳动分局投诉,下午,劳动分局打电话告诉我说,我2005年11月12号写的那份辞工书,只有我直接主管知道,主管的上级并不清楚此情况,我2006年2月14号写的辞工书,因已过试用期,所以劳动分局建议,叫我再去找公司经理,做满15天再让我走,如果不这样,按劳动法来要扣我15天到一个月工资,且按劳动分局的意思,我试用期工资1100元人民币,三个月后试用期满工资为1360,如果算的话,了就是说我工资(1360或1100)里面已经包括加班工资,但我的工资条里面并没有体现这一点,我工资条里面加班费为0,请律师帮帮我,如果请律师的话,要发多少钱呀?谢谢! 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钟耀 2006年2月23日

合同纠纷 2018-09-04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劳动的,可索要加班费。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本文为你整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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