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2月15日到江苏**有限公司工作,17日与其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至同年5月,但最后公司盖章为**家具博览中心(为个体工商户)2006年4月12日,**家具博览中心与申诉的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31日,本人被公司辞退,内容为:辞退报告,现有人力资源部助理朱**,因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和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奖惩制度6.6条,现公司决定对**(本人)辞退,公司印章为**有限公司。本人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本案起因为岗位调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调动,且本人正处于孕期限,所以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支付期间6月份至继续上后之后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承但申诉费用。目前,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已上诉民法院,理由是**家具博览中心与江苏**家具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单位,江苏**家具有限公司从未与本人建立劳动关系,辞退报告也是无效的内部决定。江苏省**具是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博览中心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为同一人,两公司各工作人员及各部门没有分开,本人在单位所从事的工作也是两个单位的混在一起做。
劳动纠纷
2018-09-0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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