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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8.2被企业聘为工人,合同期限是1996.8.2到1999.12.31后来又签了合同,期限分别是2000.1.1到2001.12.31 和2002.1.1到2003.12.31.但是从2004.1.1到2006.11.7企业没和我签合同我还和以前一样正常上班.企业于2006.10.10与我交谈,我口头提出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说要开会研究,并于2006.11.7通知我从2006.11.8起别来上班了,企业和不我订劳动合同了.我想问尊敬律师.

合同纠纷 2018-09-04 1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否则劳动合同直到劳动者退休才终止。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的。
    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是需要得到员工同意的,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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