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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8.2被企业聘为工人,合同期限是1996.8.2到1999.12.31后来又签了合同,期限分别是2000.1.1到2001.12.31 和2002.1.1到2003.12.31.但是从2004.1.1到2006.11.7企业没和我签合同我还和以前一样正常上班.企业于2006.10.10与我交谈劳动合同的事,我口头提出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说要开会研究,并于2006.11.7通知我从2006.11.8起别来上班了,企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我想问尊敬律师.

劳动纠纷 2018-09-04 16: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否则劳动合同直到劳动者退休才终止。
  • 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一定要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国家强制规定,不缴纳就是违法。《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如果在工作中受工伤导致伤残,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与签订什么种类的劳动合同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赔偿。但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赔偿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
    如果将来终止劳动关系,要按将来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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