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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经过参见昨日的咨询。(以下转昨日咨询记录:)***我是一名处于哺乳期的职工,我的劳务合同于07年3月31日到期,我在此公司工作满7年,哺乳于2007年7月期满,我的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被收购(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性质),如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务合同,我可以要求公司如何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另外,我在原公司的实得工资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在公司的账面体现,这与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的工资额一致,发放到我的工资账户上另外两部分:一部分用我名下的另一下存折账户发放,一部分不定期用现金发放可能两个月发一次也可能三个月发一次,有收发的字条,这两部分工资金额没有在公司账面和我的劳务合同内体现现在自公司被收购后也就是我休产假开始,我一直只收到账面工资,请问,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据了解,公司在移交时原法人有向变更后的法人提交我的实得工资,我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我被解雇,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按我的实得工资进行补偿,如果双方有争议的话, 我应该怎么办? 公司将在3月分签定新合同,如果降职不降薪,我拒签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如果有补偿的话,如果计算?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1、如果是单位要求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工作年限,每够一年发一个月的前一年标准工资。,你应当得到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对于你的实发工资,你应当提供出发放的证据,如通过发放者银行帐号或收条等方式取证。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实发工资事实,你自然可主张相应补偿金。 3、一般说合同期满你拒签新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合同纠纷 2018-09-04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 1.公司解散,员工应获得赔偿金,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员工。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建议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清算。
    2、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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