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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补偿1、本人于2006年10月21日与福建万兴隆集团订立了就万兴隆集团聘任本人为信息部经理一职的三年协议,工资以5000元/月人民币形式发放,并从我每月工资提取5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扣到合同期满返还。中途如果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协议,赔偿劳动者相同的保证金,并全部返回合同所押保证金;如果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不退还合同保证金,在职其间本人就完善提升公司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等做了大量相关工作,公司以经营管理目前无法做到规范化为由,于2007年5月17日突然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我办理交接,并结算工资至5月17日离职。并将本人劳动合同原件扣留,不做任何补偿和社保补偿,也未赔偿等同的合同保证金。我提出合同法样本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步骤,万兴隆集团老板叫我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劳保部门要补偿。二、出租方在租期未满将房屋出售,并要求搬出房屋1、本人于2006年9月向出租方承租锦绣江南2幢310作为公司写字楼办公,出租方因手头紧张,未通过任何书面通知,也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悄悄将房屋出售,并于2007年5月20日来通知我搬离房间。给我造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年检和变更麻烦,同时也给我公司经营到来损失。合同约定,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双方协商违约处理办法。

劳动纠纷 2018-09-04 1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是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拿到劳动局备案就可以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由劳动局印制的标准文本,一式三联,分别由单位,个人,劳保部门保存。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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