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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在福州某进出口公司工作的文职,从2007年3月9日开始在该进出口公司工作,到2007年12月7日正式辞职。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交纳医保社保。但是我辞职后第十二天后(12月19日晚)接到公司领导的电话说我当初辞职没有交接好工作而造成公司损失,要我赔偿公司的损失。而且扬方要向各企业通告我,让我以后找不到工作。但是我不认为公司的损失是我的失误造成的,我要回到公司查清楚情况,但被经理以种种理由阻止了。 

公司企业 2018-09-04 2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 一、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的,可以要求补缴,同时也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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