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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了我的一笔款,经过了法院的资产评估强制执行,拿回来一些,几个人分了,别的人都拿完了,就我还剩下了一些。经过法院领导的调解,说过2个月一定还尽。现在时间到了,我又去了几次法院了,还是叫我等!我就纳闷了,上次那个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就在法院了,难道连法院也没有办法了吗?我该怎么继续维护属于我的权益呢?现在关键是根本就没有强制执行啊,那个资产评估报告还在法院啊,他那个房产都还在呀!上次的那个款是法院通知他说要执行了,然后他拿出来的一部分,也是法院领导分下来的,别人都给了,单就(为什么)剩下了我的一点,我该怎么办?谢谢

公司企业 2018-09-05 0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调解书的效力是永久的,但是持有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如果你在调解书生效的两年内未申请执行,则你将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并不代表你的调解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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