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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孤儿,一直是和奶奶生活在一起,我有个姑姑,她和奶奶一起照顾我,姑姑出嫁在外地很远的地方,结婚了就一直在我们这边住,都住有二十多年了。我爸爸生前给我娶了个后妈,生了两个妹妹,但是后妈她从来都没有把我当她的女儿看,一直是奶奶和姑姑把我扶养长大的,我今年也二十三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家当初拆迁的那个房子政府已经分给我那后妈了,但是地还没给政府收回,姑姑就在那块地上盖了大概有64平方的屋,当时政府是不给盖的,因为那是违章建筑,后来,姑姑以我是孤儿的名义才给盖,我和奶奶还有姑姑他们在那里住了有七八年了,一直到今年我出嫁。今年四月分听说那里拆迁了,是开发商要开发那块地的,但是他们那个图纸上我们家是一块空地,意思就是得不到房子,政府不知道我已经结过婚了,奶奶又以我是孤儿名义要到了二室一厅的房子,听奶奶说这个房子自己是没有转让和买卖权力的,现在我姑姑和我争这个房子,说要不是她盖得屋哪里能分到这个房子,只能分到点地钱,你说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

房产纠纷 2018-09-05 0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房子为一方婚前购买所得,则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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