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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套城中村内的民用住宅经营餐馆,经房东同意把房子围墙内停车位改成厨房,把一面围墙拆除,安上了卷闸门,添加了一些设施,进行了一些简装修,签订了三年租凭合同,合同明年三月到期,现在广州城中村改造,我所在的这个城中村已于今年十月挂牌拍卖了,开发商与房主们承诺的是拆一补一,但是拆迁公告还没有出,开发商与本村的村民们在开动员大会,目前村虽没有拆,但是已经没有什么流动人口了,生意也做不下去了,我只办了一个临时的工商营业执照,(签订的合同中第七条:租凭期间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出租方违约,双倍返还押金给乙方作补偿),目前开发商只跟房产所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想问一下,我可以主张房东或是开发商给我适当的补偿吗?或是我现在退租,能够要求,房东给我开一个承租期间装修的清单吗?或是还有其它的能够得到应有权益的办法,十分感谢你们的回答

拆迁补偿 2018-09-05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拆迁,即商业拆迁,是指拆迁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拆迁的目的是营利。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1、租期到期后没续期,承租人继续居住,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所以你可以要回半个月的房租和押金。
  • 提前退租是否要退还预付房租和押金,要分情况处理:  
    1、如房子存在居住危险导致对方退房,不管是否签订租房合同,对方随时有权退房,在收够对方实际租住期间的房租后退还对方其余预交房租和押金。  
    2、如没有居住危险:有租房合同,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办理;如租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没有租房合同,其退房已经违约,如给你造成损失,可以扣除合理损失和实际租住期间的房租后,余款须退还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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