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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购买**花园十二组团房屋的业主,2005年和房开商签定了购房定单(定单上房屋的栋数、楼层、单元号、房屋单价都有,但没有交房时间)签定已交了房款的80%,房屋在2006年就已修好,现要以加价350元左右/平方米签定正式合同,这个价格不是在房价上,而是以其他名义,比如:绿化、二次加压、公共道路等加价。在得到贵阳市物价局不能涨价的答复后,以还没有取得房屋销售证为由不和我们签定合同,让我们等二年后再找它。说明:已有交款的业主得到房子,请问:从法律上如何解决,是否成在合同欺炸?请问律师:我们拒绝多出原购房订单的价款,但它以此为由不给房子,我该怎么做?有关部门找了无数次,均无结果。黎阳公司j是集体买房原和我们是一个房开,就因为他们是国有企业定房,闹到中央得以解决,现已和我们分开了,分属两家房开公司了。为什么**公司可以得到解决,而我们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从中对于我们是否有解决的办法?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5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 在房产证上添第二人名字,被添加人不管是子女还是父母(配偶属特殊情况)、或是陌生人,原理都是一样的,都是将原属于一个人百分之百的房屋产权,转移其中的部分产权(具体比例双方可约定)给第二人。但双方可约定具体的转移方式:买卖还是赠与。
    买卖和赠与过户费用是完全不一样的,选择哪种方式,要视情况而定。
  • 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包括:


    1、开发商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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