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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城里生活,城边有个村子将闲置土地规划成宅基地,规划区内的土地由马路间隔开,整齐划分成为20多块土地,每一块土地上铺设好下水道、电线、水管等硬件设施。08年中起开始出售,买到土地的人已经陆续开始建房,甲(当地村民)买到土地后转让给乙(非当地村民),现在乙想把土地转让,土地还没报建,我有意买下建房。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保障个人权益,请问转让的时候需要签订什么文件、跟谁签订(乙还是当地居委会)?要找到哪些相关部门?当地居委会说这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请问这如何保障?要立定契约还是什么?我对转让的思路不清晰,分不清主次和先后。请您可以把转让的大纲告诉我,帮我理顺一下思路,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0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中介费纠纷:通过中介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种种因素,致使终究合同无法实行,想要回中介费,中介公司却不退回,索要中介费纠纷也是多见的房产纠纷之一。这种状况要具体疑问具体分析,看一下致使合同无法终究实行的因素是不是是中介方面的因素导致的。
    签定三方协议时,能够在协议中对中介费的退回状况进行具体的约好,合同适用意思自治准则,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对合同签定方均具有法令效力。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就可能导致房与地登记不一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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