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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9月与别人签订购房合同书,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曾明确提出该房屋共三层只有第一层有厨房和卫生间,三个分别成家的儿子住进去造成生活上不方便,只有在二楼阳台处(约8平方米)能搭建厨房卫生间才会购买这套住房,也才会同意以14.5万元的价钱购买标的房屋,考虑到二楼搭建厨房卫生间与邻居共墙,需征得邻居同意方有可能搭建,而卖方为将达成售卖目的(即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标的房屋售卖成功),欺骗说他已与邻居协商一致,并承诺确保邻居同意原告我在购房后能搭建厨房和卫生间,为明确这一承诺,双方将这一条约定作为买卖房屋的必要条件写进了合同,但购进房屋后,却卖方的承诺保证并不真实,邻居根本不同意原告搭建,致使二楼获得预期使用的目的丧失前提,亦不能按原来购房时达成的要求入住所买房屋。我为此多次和卖方交涉,要求履约,但此后卖方又以各种借口欺骗、拖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房款20%既29000元

房产纠纷 2018-09-06 0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你的购房合同里会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都是每天万分之1到5的违约金,请参照你的合同,就可以计算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本条规定,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同意了有关“超过3%”部分的条款,法律允许这样的约定,该条款有效。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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