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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结婚6年,有4岁小孩,结婚后两个人脾气都很倔一直吵闹不休,实在无法过下去,我提出性格不合离婚,但是她不同意,说像陌生人一样各自生活不说话不接触都可以,就是不离婚,我实在不要这样的生活,打算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条件中设定的分居时间是从起诉开始算的还是以前分居就开始算的。还有很多年前我和一个异性朋友平时就很谈的来,她已经离婚了,由于我和妻子吵的很凶,她时常安慰我,如果依照分居满2年才能离婚的话有什么方式可以时间快点呢,比如我和异性一起生活我起诉,法院会受理让我和妻子起诉离婚会通过吗?如何办呢,不知道哪个方法好?

离婚 2018-09-06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只能起诉离婚;
    2、协议应该以自愿为主,法律不做干涉,但是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还是不要为达到暂时离婚的目的而草率签订;
    3、关于分期给付最好要求提供担保,如两个以上公务员的保证;
    4、关于孩子抚养费等问题不大,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支付;
    5、关于分居需要你承担证明责任;
    6、一审一般要六个月,立案之后一般三个月能开庭,一审如果不是法定可以判决离婚情形,另外一方又坚持不离婚,确实判决不离婚的多些;
    7、一般半年后再诉判决离婚的多些;
    8、一般还是协议省心省力一些。如果无法协议可以搜集法定离婚的证据以便一审得到离婚判决。
  • 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这还要从几个方面综合来看: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 一般情况下,离婚房产等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如果是男方经常殴打女方,那么女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不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货车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避免男方转移财产,虽然中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很麻烦,还要形成别的诉讼,况且再出现个善意第三人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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