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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被继承人在世,我能否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如果不能,我应该怎样做准备?谢谢。

继承 2018-09-06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 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时,需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不是按继承人取得该房产时间),满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不满2年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宅不论是否满2年都要收
    5.6%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满5年且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卖出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要征收个税。
  •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
    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
    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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