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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死亡,请问律师,如何赔偿?

劳动纠纷 2020-06-14 1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雇佣雇工从事一定的劳务行为,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如果雇工发生意外伤害的,雇主有过失的,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雇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有必要,建议委托律师。
  • 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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