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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网上论坛发表侮辱性的帖子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是不是侵害名誉权

损害赔偿 2018-09-06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一、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法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二、贴吧属于公共场所,在贴吧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名誉的内容会降低他人在公众中的评价,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被辱骂者有权要求辱骂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害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以及物质财产上的损害。
    三、在贴吧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尊严的内容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达到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侵害名誉权主要变现为: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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