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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6岁,母亲于2001年5月份去世,父亲于同年10月份与现在的继母结婚,2002年春节后我父亲突发病去世。他们住的是我父母原单位的分配房,该房与1993参加房改后归个人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依然是单位的。没有房权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在房产局有房改花名册和住房结构布局图,户主依然还是我父亲的名字。虽然当时我已经20岁,但是还在学校里读书,社会经验相当匮乏,法律意识也很浅薄,被继母的花言巧语所欺骗。我这继母不但强占了我父母留下的绝大多数钱财和物品,居然把这套房子卖掉了,还利用她的职务之便,进行了所谓的公证。于是我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原则上来说,没有房权证这房子也没法卖,也没人敢买。但是由于我当时不在家,而且她是以十分便宜的价格出卖的,所以就有人贪图便宜购买了这所房子,因为没有房权证,所以也没法过户,现在的户主依然还是我父亲的名字。(原单位的证明和房产局的证明,已经四邻的证明我都已经收集到)

房产纠纷 2018-09-06 2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房屋买卖中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 你好,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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