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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二十多年,丈夫一直在外面吃喝嫖赌,公安局几进几出,现在孩子们都已长大成人,他依旧是那样。于是我去年五月提出离婚,经过法院的几次调解,最后判决离婚,但他又上诉洛阳中级法院,最终于今年十月宣布维持原判。现在我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回属于我的房子,因我已经在外租房两年多了,男方一直在原房居住。可是他一直拒接法院的电话,到家里又找不到他。他还多次向我的手机发短信说要杀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07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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