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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了一个女朋友,相处一段时间后她以前的男朋友知道她交了男朋友后,就不断的对她进行骚扰,说一些侮辱的话,同时威胁她要把一起在一起拍的亲密照片对外公开,同时邮寄给她家人。现在每天打电话发短信对我们进行恐吓及威胁,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咨询了警察,警察说只能调节,因为对方也没有要钱,也没有实际发生暴力行为,请问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8-07-06 2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每天发很多恐吓威胁的信息并被诬赖名誉,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他诽谤罪的刑事责任。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通常不构成犯罪。  给你打骚扰电话、发短信威胁,打扰了你的生活,情节较轻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并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侵犯名誉权还是其他人身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如果侵权人一意孤行,严重影响到你的生活、工作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侮辱、诽谤等情形,并且给你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此罪属于自诉案件,除给你造成重伤等严重损害情形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以外,应由你自行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使用手机电话、短信骚扰他人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应该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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