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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底我带着几个电焊工人开始进XXX区做工,当时我和XXX公司老板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我只负责出工人和工具,给公司打工按做工的天数结工钱。伙食及其他副料费用由他公司承担。到10月20 号我们完工就回北海了。直到现在11月21日他们公司都不肯和我们对工数确认签字。他公司负责人不是每天到现场的,他记录的工数是大概的数,我们工人的出工数和加班数是由我每天负责记录的,每个工人做工的天数和加班我都详细记录。我已经把记工本复印件在10月26日给公司负责人叫他核对。但是现在我们找他对数结帐他要以他记录的数为准,而他记录比我们记录的少30几个工还不算加班的工。我叫上工人一起去对数说如果我有多记的就减数如果工人确实做了工他没有记录的就加上。他不但不肯还坚持要以他的为准,我们不同意他就不给我们工资。我们多次去找他理论他都不理会。这可是我们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啊,他就这样没道理的减扣。现在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不是不接就是接了说没空,我们去公司找他又避而不见,他总是推三拖四的。我们说先领点生活费他都不给,我们该怎么办才能要回我们的血汗钱?

合同纠纷 2018-09-07 1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补缴社保,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您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加班不给加班费 您搜集证据 协商不成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n  第四十四条 【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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