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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有一间房子,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红本),该证的使用者名字是我大伯的(香港人,2010年已去世,香港有妻子及儿子)但当时登记时,我大伯的名字\"韶\"写成了\"召\",而在2007年,我大伯曾写过一封信给我爸,让他去处理房屋及姓名的问题,我现在想把该证转为到我的名下,需如何操作及流程如何(备注:该房本是我爸,由于当时为了可多申请土地,因此,把该土地使用证的名字写了我大伯的,另外我大伯妻子及儿子放弃该房屋)

房产纠纷 2018-09-08 0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长放土地证和房地产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虽然法律规定小产权的买卖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少基层的乡政府、村政府基于利益需要默许推动之下,很多小产权项目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进行发展。
    村干部手里掌握着村集体用地的公章,私自卖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主导者——村一级或镇一级政府可获超额利益。
  •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布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二) 集体土地使用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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