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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是“划拨土地还建房”的楼盘是否可以预售?2、我个人是否能购买。4、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是否可以确认《商品房定购书》无效?

房产纠纷 2018-09-08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1、申请者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表格:  
    (1)、预售变更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年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4)、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销售情况明细表(原件);  
    (9)、业绩报告;  
    (10)、提交有关权属确认书和房屋测量报告书(只限于确权的楼盘);  
    (11)、中介资质证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12)、代理人售房委托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B、更改账号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4)、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开户申请书或银行印鉴卡;  
    (5)、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C、更改规划设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改规划责任保证书(原件);  
    (3)、规划部门批准已更改的报建图或规划局同意变更证明书(原件);  
    (4)、建筑面积预售明细表(一式三份)(原件);  
    (5)、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书(原件)
  •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开发商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额外支付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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