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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付:交首付时被告知所用账户为公司私有账户,并非国家监管账户,为方便购房资格未通过后退款,现交易没有成功,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关于首付款的协议,开发商无理由扣押本人首付金,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要求开发商立刻退还本人首付金及自11月6日以后的贷款利息。关于定金:到目前为止,本人认为所交1万为抵3万的诚意金,认购协议总房价款为1380561元,享受开发商1万诚意金抵3万及基金卡优惠1.5万元,第二天交首付享受99折优惠后实际所交房款为1332105元(此项优惠为开盘后到10月30日的优惠)。关于定金还是诚意金的界定希望开发商仔细斟酌后,给予书面解释。并择日退还本人所付金额。说明,在此事件中本人由于首次购买商品房也存在过失,没有仔细阅读认购协议的补充条款,对于很多苛刻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后果,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前并没有阅读合同。如果因此给开发商带来麻烦请见谅并告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本人愿意补救。

离婚 2018-09-08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购房合同一般需要交付定金,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购房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法律法规没有对购房合同的内容、条款、格式做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所以,购房合同的条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合同条款一般是先由房产中介或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预先指定合同条款,然后双方协商。
    建议: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如果是中介或对方提供合同文本,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要和对方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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