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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去年去世时留下一套房子,我奶奶及爷爷的父母已先于爷爷去世,爷爷去世时未留遗嘱。奶奶与爷爷结婚时,奶奶就有一个女儿,当时未成年,在爷爷奶奶结婚后她与我们一起生活,户口也在我们家(也就是我姑姑)。后来爷爷奶奶又有两个子女,就是我爸爸和叔叔。我姑姑结婚时嫁到外地去了,户口也就随夫家迁到外地了。最近很少回来。爷爷去世后,我叔叔去派出所开了户籍证明,证明我爷爷只有他和我爸爸两人,当时口头说好给我爸爸一笔钱,把房产公证过户给他,现在房产公证并过户了,他并未给我爸爸一分钱。我爸爸想去法院告他,但当时说给钱只是他和我爸爸口头私下说的,并没有凭据。我爸爸觉得被欺骗了,而且他觉得我小姑姑应该也有继承权,她虽不是我爷爷生的,但是她也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当时我叔叔去开户籍证明的时候因我姑姑户口很早就迁去外地了查不到,所以可能派出所也稀里糊涂地开了只有两个孩子的证明。现在,我爸爸是否能去派出所重新让他们查我爷爷到底有几个子女,如能查到的确是有三个子女的证明,是不是就能把之前的公证推翻, 去法院诉讼重新分配遗产?那套房子已经过户到我叔叔名下了还能再重新分配吗?

继承 2018-09-08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过户税费
    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的话,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依照遗嘱接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
    1.5%。
    营业税:需缴纳
    5.55%,但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的,免征营业税。
    个税:目前免征,但继承后对外出售的,需缴纳房价的20%,若继承的房产是满五年且为家庭少有住房的,同样也免征个税。
    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
    工本费:80元。
    公证费: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 元。
  • 对于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依据婚姻法46条第一款,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以无过错方取得全部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为原则。
    如果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或婚前就已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为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应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相关规定。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例如,与重婚一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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